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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河(清泉山段)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更新时间:07-25 01:25
作者: 新闻资讯

  。本项目由河道整治、乔灌木种植、配套灌溉设施和封育围栏等工程内容组成,分为生态保护区、生态治理区和河道治理区座;生态治理区计划在水磨河中下游河道保护范围内进行枯死树木更换补植,种植水土保持林面积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开挖、车辆运输、土方回填及地表平整时及时做到洒水降尘,同时合理规划建筑材料的堆放场地,对易起尘的建筑材料加盖篷布。工程混凝土全部采用商品混凝土,不在施工现场拌制,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加强项目施工期噪声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噪声敏感点附近采取移动式隔音屏等针对性保护措施;钢筋加工设施置于钢筋棚内,禁止露天作业。夜间休息时间禁止在噪声敏感点附近施工作业,同时在沿线居民区张贴告示,告知工程项目施工时间安排。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

  (三)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污水依托附近项目周边公共卫生设施处理。

  (四)严格按照设计的基本要求规范施工,控制临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占地、扰动地表;严禁随意开辟便道,严禁随意碾压、破坏区域内植被;施工要做到分层开挖、分层回填,表层土用于生态恢复;合理布置临时占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严禁乱倒弃土、弃渣;工程结束后要对临时占地进行清理,开展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工作;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避免水土流失。

  (五)项目施工期间废弃土石方在项目区内综合利用,不可利用部分由施工方统一运送至乌鲁木齐市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水磨河(清泉山段)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以下简称水磨沟分局)。

  三、委托水磨沟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中新荣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市水磨河(清泉山段)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24日第23次局务会研究审核检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582.4万元(环保投资223万元),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磨河流域(清泉山段)(项目起点坐标:东经87°39′54.428″,北纬43°49′24.507″,终点坐标东经87°39′13.505″,北纬43°58′41.500″)实施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磨河流域(清泉山段)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本项目由河道整治、乔灌木种植、配套灌溉设施和封育围栏等工程内容组成,分为生态保护区、生态治理区和河道治理区3个部分,总计1200公顷。其中生态保护区建设封育围栏共7900米,布置封禁警示牌100座;生态治理区计划在水磨河中下游河道保护范围内进行枯死树木更换补植,种植水土保持林面积31公顷;河道治理区间为水磨沟区振安街至东华南路段,采取浆砌块石工艺对长260米的河道进行整治,面积0.4公顷。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开挖、车辆运输、土方回填及地表平整时及时做到洒水降尘,同时合理规划建筑材料的堆放场地,对易起尘的建筑材料加盖篷布。工程混凝土全部采用商品混凝土,不在施工现场拌制,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加强项目施工期噪声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噪声敏感点附近采取移动式隔音屏等针对性保护措施;钢筋加工设施置于钢筋棚内,禁止露天作业。夜间休息时间禁止在噪声敏感点附近施工作业,同时在沿线居民区张贴告示,告知工程项目施工时间安排。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

  (三)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污水依托附近项目周边公共卫生设施处理。

  (四)严格按照设计的基本要求规范施工,控制临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占地、扰动地表;严禁随意开辟便道,严禁随意碾压、破坏区域内植被;施工要做到分层开挖、分层回填,表层土用于生态恢复;合理布置临时占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严禁乱倒弃土、弃渣;工程结束后要对临时占地进行清理,开展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工作;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避免水土流失。

  (五)项目施工期间废弃土石方在项目区内综合利用,不可利用部分由施工方统一运送至乌鲁木齐市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水磨河(清泉山段)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以下简称水磨沟分局)。

  三、委托水磨沟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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